來自:太原博信達財稅 ???發布時間:2021-12-23 ???瀏覽 :次
好多會計人員錯誤的認為:
1、開具了發票,必須要繳納增值稅;
2、銷售了貨物,必須要開具發票;
3、沒有取得發票,一定不得稅前扣除;
4、發票是目前稅前扣除唯一的憑證。
案例一
我是小規模納稅人,2020年第二季度開具了增值稅普通發票20.2萬元。
請問:
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答復:
免征增值稅。
賬務:
(1)收入的處理
借:銀行存款 20.2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0.2萬元
(2)減免的處理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0.2萬元
貸:營業外收入 0.2萬元
參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規定,按季申報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案例二
我是餐飲酒店一般納稅人,2020年6月份開具了增值稅普通發票106萬元,稅率為:免稅。
請問:
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答復:
免征增值稅。
賬務:
收入的處理
借:銀行存款 106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6萬元
參考: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第五條: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我是超市連鎖一般納稅人,銷售購物卡,2020年6月份開具了“預付卡”的增值稅普通發票100萬元,稅率為:不征稅。
請問:
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答復:
不征增值稅。
賬務:
借:銀行存款 100萬元
貸:預收賬款 100萬元
參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單用途卡發卡企業或者售卡企業(以下統稱“售卡方”)銷售單用途卡,或者接受單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條的規定,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單用途卡,是指發卡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行的,僅限于在本企業、本企業所屬集團或者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兌付貨物或者服務的預付憑證。
發卡企業,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行單用途卡的企業。售卡企業,是指集團發卡企業或者品牌發卡企業指定的,承擔單用途卡銷售、充值、掛失、換卡、退卡等相關業務的本集團或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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