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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開店,選“個體戶”,還是“一人公司”?
萬眾創新,大眾創業的時代下,Mark想開一間小零售店鋪,上網查了一下,說一般情況下,有“個體戶”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兩種選擇,究竟應該選哪一種?
我們先來看看兩者的概念:
個體工商戶是指生產資料屬于私人所有,主要以個人勞動為基礎,勞動所得歸個體勞動者自已支配的一種經濟形式。
根據《民法典》規定,個體工商戶,是指從事工商業經營且經依法登記的自然人。個體工商戶有個人經營、家庭經營與個人合伙經營三種組織形式,個體工商戶不具備法人資格。
一人公司是指根據《公司法》規定,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的全部股份或出資全部歸屬于一個股東的公司。
在一人公司的情況下,如果股東能證明自己的財產獨立于公司財產,是可以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的。
“個體戶”和“一人公司”的區別
1. 法律不同。
個體工商戶在性質是自然人,在依法核準登記的范圍內,個體工商戶享有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個體工商戶的正當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對其經營的資產和合法收益,個體工商戶享有所有權。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公司在法律性質上屬于法人,同時由于公司為“企業”的一種形式,因此,有別于個人獨資企業為非法人企業,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為法人企業。
2. 出資方式不同。
個體工商戶本質上為自然人,因此不對個體工商戶及其經營者的財產予以區分。有鑒于此,《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未要求登記個體工商戶的出資方式。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3. 經營管理主體不同。
根據《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個體工商戶的經營主體既可以為個人,也可以為家庭。若家庭經營,參加經營的家庭成員姓名應當同時備案。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公司,自然設有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經理等經營管理機構,使得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
4. 債務承擔主體不同。
《民法典》明確規定:“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由此可見,個體工商戶的經營主體決定其債務承擔主體。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作為法人,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其股東僅需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但由于相較于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股東的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財產容易與股東的財產相混淆,因此,《公司法》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5.分支機構設立不同。
個體工商戶由于本質上為自然人,不能設立分支機構,因此個體工商戶的規模一般較小。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亦可以設立分公司。由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6. 稅收管理不同。
根據《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等的相關規定,個體工商戶一般不需要會計做賬,只需要就其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并且手續簡單、方式靈活。
而有別于個體工商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此外,若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向其股東分紅、其股東轉讓公司股權,該股東需就對應的該分紅所得、轉讓所得另行繳納個人所得稅。從這個角度講,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比“一人公司”更有利。另外,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應該怎么選?
如果是“個體戶”和“一人公司”這組選擇,我們建議是選擇“一個公司”,雖然個體戶在設立手續上比較簡便,但一人公司在風險控制,稅收籌劃,規模擴張,股權融資等方面有較大的優勢。
再者,個體戶是我國市場經濟初級階段的產物,慢慢將會退出主流,而一人公司在嚴謹性、靈活性、擴展性等方面更適合市場的發展形勢,為創業者提供更多的商業選擇。
總 結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個體戶”和“一人公司”的區別還是比較明顯的,尤其表現在是否具有法人資格、投資者承擔有限責任還是無限連帶責任、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上。設立個體工商戶還是按照公司法成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當事人的一種選擇,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最為合適的形式才是最重要的。